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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证管理办法全面解读

更新时间:2024-05-28 11:05      发布时间:2022-03-23  

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营业执照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申请危险化学品营业执照的条件:
第六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为企业,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化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站设计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适合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项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专项安全操作人员经专项安全操作培训,取得专项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
(五)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中毒、安全投资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调查管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等。
危化品
全面解读危化品证管理办法。
第七条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双验收、双仓储、双交付、双锁、双账户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申请人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区域;
(2)存储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
(3)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报告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4)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国家教育化学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化学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危险品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5)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有关规定。
申请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传播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化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
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后仍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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